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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华领队分享】出境领队实务知识点(二)


时间:2016-01-04 14:33来源:未知 作者:高雨辰 点击:


跟着光华去旅游,世界那么大,总要去看看。

第  二  章
国家对出境旅游领队的
有关政策规定

1997年出台的《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团队的旅游活动必须在领队的带领下进行”。

一、 出境旅游团队派领队实现阶段国家法规的明确要求
(一)《旅行社条例》及其《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中有关领队问题的规定
1996年10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5号发布了《旅行社管理条例》,其中第二十五条规定:
    旅行社为组织旅游者聘用的领队,应当持有省、市、自治区以上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
1996年1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第5号发布的《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
(三) 经国家旅游局批准,招徕、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民到外国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旅游,为其安排领队及委托服务;
(四) 经国家旅游局批准,招徕、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民到规定的与我国接壤国家的边境地区旅游,为其安排领队及委托接待服务。
  2001年12月,国务院修订后的《旅行社管理条例》已经将“领队”和“出境旅游”进行了明确规定:
   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聘用的导游和为组织出境旅游者聘用的领队,应当持有省、市、自治区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
   2009年1月21日国务院第4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的新版《旅行社条例》,关于出境旅游领队问题,规范更加严格。其第三十条到三十四条,共有多处提到了“领队”。其中对出境旅游领队的性质、义务、职责以及违规处罚等都进行了细致的法规明确。

第三十条 旅行社组织中国内地居民出境旅游的,应当为旅游团队安排领队全程陪同。
第三十一条 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委派的导游人员或者为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委派的领队人员,应当持有国家规定的导游证、领队证。
第三十二条 旅行社聘用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向其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报酬。
第三十三条 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拒绝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
(二) 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
(三) 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
第三十四条 旅行社不得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
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或者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不得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
第三十九条 旅行社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
的事项,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必要措施。
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的,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应当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境外发生的,还应当及时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相关驻外机构、当地警方。
第四十条 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的,旅行社委派的领队人员应当及时向旅行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相关驻外机构报告。旅行社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的信息。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组织中国内地居民出境旅游,不为旅游团队安排领队全程陪同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处1万以上5万元一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未持有国家规定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对旅行社处于2万元以上至10万元一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不想起聘用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支付报酬,或者所支付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旅行社,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
(四) 拒绝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
(五) 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
(六) 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旅游费用、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或者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有以下情形的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于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旅行社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领队证:
(一) 发生危机旅游人员人身安全的情形,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的;
(二) 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外,旅行社未及时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旅游者信息的;
(三) 旅行社接待入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内,旅行社为及时报告并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的。
   2009年5月3日其实是的《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8处有关领队的一些原则规定进行了较详细的司法解释。
     第二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主要包括:
(一) 安排交通服务;
(二) 安排住宿服务;
(三) 安排餐饮服务
(四) 安排观光游览、休闲度假等服务;
(五) 导游领队服务;
(六) 旅游咨询、旅游活动设计服务。
第三十一条 《条例》第三十四条所规定的旅行社不得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当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
(一) 垫付旅游接待费用;
(二) 为接待旅游团队向旅行社支付费用;
(三) 其他不合理费用。
第三十六条 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的下列行为,属于擅自改变旅游合同安排行程:
(一) 减少旅游项目或者缩短游览时间的;
(二) 增加或者变更旅游项目的;
(三) 增加购物次数或者延长购物时间的;
(四) 其他擅自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在旅游行程中,旅游者有权拒绝参加旅行社在旅游合同之外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
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不得因旅游者拒绝参加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活动或者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等情形,以任何借口、理由,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或者以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相威胁。
第三十九条 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应对其提供的服务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事项,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
第四十二条 在旅游行程中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应当提示旅游者遵守文明旅游公约和礼仪。
第四十三条 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在经营、服务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 要求旅游者如实提供旅游所必需的个人信息,按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二) 要求旅游者遵守旅游合同约定的旅游行程安排,妥善保管随身物品;
(三) 出现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危急情形,以及旅行社因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采取补救措施时,要求旅游者配合处理防止扩大损失,已将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
(四) 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旅游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
(五) 直至旅游者违背旅游目的地的法律、风俗习惯的言行。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或者以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提供服务相威胁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二)《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对未旅游团安排领队的规定
2002年5月27日国务院总理朱镕基签署第354号国务院令,宣布《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2002年7月1日起施行)规定:
组团社应当为旅游团队安排专职领队。
对违反规定,不派领队的行为,《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具体的处罚规定为:
组团社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不为旅游团队安排专职领队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下2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展厅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多次部安排专职领队的,并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
二、 出境旅游领队的从业资格及素质要求
(一) 国家法规队领队从业资格的相关规定
《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第三条
申请领队证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 热爱祖国,遵纪守法;
(三) 可切实负起领队责任的旅行社人员;
(四) 掌握旅游目的地国家和地区的有关情况。

(二) 出境旅游领队的素质要求
《旅行社出境旅游服务质量》制定时,因考虑到导游与领队的工作多有相似及重合,便参考或指定、照搬了《导游服务质量》的部分内容。《旅行社出境旅游服务质量》领队素质要求,指定了《导游服务质量》整个一章的内容:
《导游服务质量》第五章规定:
5.导游人员的基本素质
为保证导游服务质量,导游人员应具备以下素质。
5.1 爱国主义意识
导游人员应具有爱国主义意识,在为旅游者提供热情有效服务的同时,要维护国家的利益和民族的自尊。
5.2 法规意识和职业道德
5.2.1 遵纪守法
导游人员应认真学习并模范遵守有关法律及规章制度。
5.2.2 遵守公德
导游人员应讲文明,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5.2.3 尽职敬业
导游人员应热爱本职工作,不断检查和改进自己的工作,努力提高服务水平。
5.2.4 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导游人员应有较高的职业道德,认真完成旅游接待计划所规定的各项任务,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对旅游者所提出的计划外的合理要求,经主管部门同意,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尽力予以满足。
5.3 业务水平
5.3.1 能力导游人员应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应变能力。
无论是外语、普通话、地方语和和少数民族语言导游人员,都应当做到语言准确、生动、形象、富有表达力,同时注意使用礼貌用语。
5.3.2 知识
导游人员应有较广泛的基本知识,尤其是政治、经济、历史、地理以及国情、风土习俗等方面的知识。
5.4 仪容仪表
导游人员应穿工作服或指定的服装,服装要整洁、得体。
导游人员应举止大方、端庄、稳重,表情自然、诚恳、和蔼,努力克服不合礼仪的生活习惯。

《旅行社出境旅游服务质量》还为领队的基本素质确定了应具备一定的英语或目的地国家(地区)的语言能力等标准:
领队应具备一定的英语或目的地国家/地区语言的能力。
领队上岗前应具备一定的导游工作经验
领队应切实履行领队职责、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并具有一定的应急处理能力。
三、 领队资格证的获取
(一) 领队证的考核方式
1. 领队上岗须持领队证
《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规定:“未取得领队证的人员,不得从事出境旅游领队业务。”
领队持证上岗对游客利益是一种保护,对旅行社的利益也是一种保护。
2. 领队证须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考核后颁发
国务院2001年12月11日《旅行和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
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聘用的导游和为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聘用的领队,应当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
组团社应当为旅游团队安排专职领队。
领队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取得领队证。
(二)领队证的颁发
《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第五条:
领队证游组团社向所在地省级或经授权的地市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领,并提交下列材料:申请领队证人员登记表;组团社出具的胜任领队工作的的证明;申请领队证人员业务培训证明。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领队证人员颁发领队证,并予以登记备案。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组团社的正当业务需要发放领队证。

四、 领队培训
(一)《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对领队培训问题的规定。
《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第四条:
组团社要负责做好申请领队证人员的资格审查和业务培训。
《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对领队的教育和培训内容:
思想道德教育;涉外纪律教育;旅游政策法规;旅游目的地国家的基本情况;领队的义务与职责。
对已经领取领队证的人员,组团社要继续加强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建立严格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并认真贯彻执行。
《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第九条 处罚规定: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对申请领队证人员不进行资格审查或业务培训,或审查不严,或对领队人员、领队业务疏于管理,造成领队人员或领队业务发生问题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与组团社警告、取消申领领队证资格、取消组团社资格等处罚。
(二) 出境旅游的形势发展逼迫领队必须要不断加强自我培训
1. 不断开放的旅游目的地需要领队不断学习
100多个旅游目的地国家和地区,接受挑战,不断学习,不被时代淘汰。
2. 游客的旅游经验增加也给领队带团带来难度
门外汉-旅游常客-发烧友。
走马观花-文化追求。相形见拙。

思考与练习
1. 国家拿一部旅游法规,最早出现了“领队”一词?
2. 《旅行社出境旅游服务质量》特别提出领队的基本素质有哪些?
3. 《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中规定对领队的业务培训包括哪些内容?
答案:
1.1996年10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5号发布了《旅行社管理条例》,其中第二十五条规定:
旅行社为组织旅游者聘用的领队,应当持有省、市、自治区以上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
1997年出台的《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团队的旅游活动必须在领队的带领下进行”。
2. 《导游服务质量》第五章规定:
5.导游人员的基本素质
为保证导游服务质量,导游人员应具备以下素质。
5.1 爱国主义意识
导游人员应具有爱国主义意识,在为旅游者提供热情有效服务的同时,要维护国家的利益和民族的自尊。
5.2 法规意识和职业道德
5.2.1 遵纪守法
导游人员应认真学习并模范遵守有关法律及规章制度。
5.2.2 遵守公德
导游人员应讲文明,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5.2.3 尽职敬业
导游人员应热爱本职工作,不断检查和改进自己的工作,努力提高服务水平。
5.2.4 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导游人员应有较高的职业道德,认真完成旅游接待计划所规定的各项任务,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对旅游者所提出的计划外的合理要求,经主管部门同意,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尽力予以满足。
5.3 业务水平
5.3.1 能力导游人员应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应变能力。
无论是外语、普通话、地方语和和少数民族语言导游人员,都应当做到语言准确、生动、形象、富有表达力,同时注意使用礼貌用语。
5.3.2 知识
导游人员应有较广泛的基本知识,尤其是政治、经济、历史、地理以及国情、风土习俗等方面的知识。
5.4 仪容仪表
导游人员应穿工作服或指定的服装,服装要整洁、得体。
导游人员应举止大方、端庄、稳重,表情自然、诚恳、和蔼,努力克服不合礼仪的生活习惯。

《旅行社出境旅游服务质量》还为领队的基本素质确定了应具备一定的英语或目的地国家(地区)的语言能力等标准:
领队应具备一定的英语或目的地国家/地区语言的能力。
领队上岗前应具备一定的导游工作经验
领队应切实履行领队职责、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并具有一定的应急处理能力。
3. 《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第四条:
组团社要负责做好申请领队证人员的资格审查和业务培训。
《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对领队的教育和培训内容:
思想道德教育;涉外纪律教育;旅游政策法规;旅游目的地国家的基本情况;领队的义务与职责。
对已经领取领队证的人员,组团社要继续加强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建立严格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并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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