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华领队分享】出境游派领队应是旅行社的法定义务
时间:2016-01-03 16:39来源:未知 作者:高雨辰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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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段时间在杂志上看到一篇关于旅行社因委派领队未完成旅游行程计划,被状告到法院的案例。游客参加欧洲15日游时与旅行社达成口头协议,由旅行社派领队从北京陪同到伦敦再从伦敦飞到瑞士,之后该领队直接从伦敦飞回北京,旅行社认为这样已经尽到自己的最大义务。然而该团游客回国后不久便起诉旅行社在接待中存在违约,因为旅行社安排的领队甩团。
旅行社认为:对于出境游经双方协商是否派领队,领队的费用应该由游客自己承担。在本案中,双方达成协议不派领队,旅行社为了维护客户而自行出资派领队陪同游客从北京到伦敦,并且当时游客也同意了,领队从伦敦返回是经双方同意的,领队甩团是不成立的,旅行社提供了行前双方协商同意领队提前返回的在场证人,但没有书面证据。
本案经过一、二审法院最终判决,根据《旅行社出境游服务质量》行业标准(LB/t005-2002)及《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之规定,出境旅游团队人员配备领队,为出境旅游团提供旅途全程陪同和有关服务,按合同的约定完成旅游行程计划。而旅游公司配备的领队中途离开,旅游公司由于未能证明该客人已同意无全程领队,且未能证明领队费由旅行社承担,连同旅游公司在旅游合同中存有瑕疵,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即对该客人未能接受全程陪同和有关服务进行一定赔偿。判决旅行社补偿客人20000元。
对此案有些律师认为:法院的判决是恰当的。理由是:旅行社与游客作为平等的合同主体,双方可以就旅游过程中旅行社需提供的服务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可以约定免除旅行社的法定义务。《中国公民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明确了领队的费用是由旅游客另行承担的。在此案中旅行社之所以败诉是因为没有书面证据。
在出境旅游中旅行社到底用不用安排领队?双方能不能经约定免除一方的法定义务?笔者认为:此案中,法院虽然判决的结果是正确的,但是依据是不恰当的。2002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4号发布的《中国人民出境旅游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组团社应当为旅游团队安排专职领队。《旅行社出境旅游服务质量》第四章的要求,领队应按合同的约定完成旅行社行程计划。《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合同双方可以约定权利义务,但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不能通过合同的约定免去自己法定的义务。《中国人民出境旅游管理办法》是国务院颁布的属于行政法规,它规定旅行社为出境旅游团安排领队是法定义务,因此不能约定免除其责,不管游客是否同意为其安排领队,旅行社都必须安排专职的领队按合同的约定完成旅游行程计划。
出境游领队的费用应该由谁承担?根据《中国公民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第4条约定旅游费用,是指旅游者支付给组团社,用于购买出境旅游服务的费用。旅游费用包括:组团社、地接社、境外导游等服务费。根据《旅行社出境旅游服务质量》的规定,领队受组团社委派,全权代表组团社带领旅游团出境旅游,督促境外接待旅行社和导游人员等方面执行旅游计划,并为旅游者提供出境等相关服务的活动。由此可见领队是经组团社委派,代表组团社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服务的,他属于组团社服务的一项。并且在旅游费用不包括项中并没有提到领队的费用,我们有理由认为组团社费用里应包括领队的费用。如果旅游者在报名交费时,旅行社明确告知游客团费里不包括领队费,游客同意额外支付的,双方可以就费用方面协商,如果旅游者不同意协商的,组团的旅行社必须派领队按约定完成行程计划,并且费用由旅行社承担。如果旅行社在出境游中没有安排专职领队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现在出国旅游的费用比较高,特别一些豪华团增加一个人,费用就要增加上万元,因此对出境游,特别是小团体游游客也不希望有陌生人陪同,一般为了节约费用,双方合议不派领队,旅行社只负责到机场接送,及安排地接社、住宿,由游客自己坐飞机、直接与地接社、宾馆交涉,这样双方都可以节省一笔费用。这种做法不出事则罢,一旦因此产生纠纷,旅行社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旅行社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旅行社组织中国内地居民出境旅游的,应当为旅游团队安排领队全程陪同。第五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组织中国内地居民出境旅游,不为旅游团队安排领队全程陪同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分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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