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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旅游法》之终结“零负团费(2) 时间:2014-11-09 13:51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次
购物要消费者签合同“同意” 今天在现场,旅行社负责人关心的主要问题,主要集中在《旅游法》第四章第三十五条:“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因为这条关系到旅行社的切身利益,如果碰到参团旅游完不满意故意要求退钱的团队,我们的团款退是不退?”哈青旅的安郁忠副总经理一直有这样的疑问,而今天,他在会场首先提出了这个疑问,申海恩教授表示,这种情况需要凭合同,首先行程不能是旅行社指定的,其次如果游客全部签协议同意,一般情况下,旅行社不需要赔付。 解读5: 看似团费在涨实则价格理性回归 申海恩教授表示,很多游客看到团费在上涨,实际上是价格的理性回归。“旅游者树立一个自我保护的观念,是一种奢侈消费,在正常的生活之外,有多余的资金才能享受到旅行的乐趣,就此来看,旅游者不能贪图便宜,这样的消费观念要建立起来,从根本上杜绝贪图小便宜。不能单一看价格,还要看市场评价和行程细节。此外就是旅游合同,在有纠纷时可以做依据。在旅游中产生纠纷,要尽量保留证据,例如录音摄像等,以事实为目的。”申海恩说。 上一篇:2014导游证心得:游客晚间想出去购物,如何处理? 下一篇:2014导游证技巧心得:充分认识游客体质上的差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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