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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旅游法》之终结“零负团费


时间:2014-11-09 13:51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专家解读终结“零负团费” 导游收回扣可按商业贿赂定罪

  黑龙江省旅游局从北京邀请了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刘锋和国家旅游局配合全国人大财经委起草《旅游法》特邀专家组核心成员申海恩两位专家,为全省旅游系统详解《旅游法》。刘锋首先进行了题为“《旅游法》给力黑龙江旅游创新发展”的演讲,而申海恩进行了题为“《旅游法》的制定、实施及其对旅游行业监管的影响”的演讲,就消费者和冰城旅游业内人士关心的问题解读了《旅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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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1:

    零负团费成旅游业内部“病态”交易

  申海恩说,“零负团费”走入公众视线之后,最流行的解读是,旅游者所参加的团队是低价的、甚至是不收团费的,似乎“零负团费”使得旅行社做了亏本生意,旅游者占了便宜。申海恩表示,所谓“零负团费”,是指地接社、导游等本应收到组团社、旅行社拨付的旅游费用而未收到,甚至需向组团社、旅行社交纳费用“买团”,而导致地接社、导游等的团费收入是“零”或“负”的现象。“零负团费”出现的根源在于,地接社或导游之间的恶性竞争:导游借诱骗、强迫旅游者购物、参加另行付费项目而获得高额的回扣、佣金等不正当利益,为争夺更多客源而放弃组团社、旅行社应支付给自己的导游服务费、甚至团费,进而演变为不但不与旅行社争夺团费,反而向旅行社交纳买团费的病态交易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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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2:

  今后导游收回扣可按商业贿赂定罪

  申海恩表示,自“零负团费”兴起至今已数十年,早已超出任何旅行社、导游的控制之外,形成了旅游市场的“行规”、“潜规则”,然而,在这个“潜规则”中,没有赢家:组团社因旅游服务品质下降而商誉受损,旅游者数量下降、业绩下滑。地接社因市场竞争而不得不拿出越来越多的买团费,导游人员不仅违背自己的职业良知、遭受内心的谴责,而且也越来越面临因触犯《刑法》、构成商业贿赂罪,而锒铛入狱的危险。

  据申教授介绍,购物店回扣问题在《旅游法》第三条第二款说明,对合法购物点,不能指定购物点,也不能安排购物项目,除非是旅游者主动提出购物要求。对于非法购物点向旅行社或导游进行回扣,这种行为严重的话就成为了商业贿赂罪,购物点是行贿方。“今后导游收受5000元至20000元,属于数额较大商务贿赂,依法可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申海恩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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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3:

  遇强迫消费可要求旅行社退货

  申海恩说,首先,从组团社招徕旅游者的角度入手,禁止旅行社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这是从交易的起点对“零负团费”进行的规制。

  第二,为了解决导游、领队人员为稻粱谋的后顾之忧,规定了旅行社应当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

  第三,为了避免组团社、旅行社强迫地接社、导游人员接受“零负团费”的潜规则,分别规定了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向地接社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费用。这是从组团社、地接社和导游人员内部关系来规制。

  第四,规范导游、领队人员的行为,禁止收取小费、禁止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禁止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禁止收受旅游经营者的贿赂。这是从“零负团费”所谓“填坑”的来源来遏制。

  第五,在发生诱骗、强迫与变相强迫的时候,可以要求旅行社退货并垫付退货款,退还另行付费项目费用。这是从交易结束以后的纠纷处理角度来进行的规制。

  第六,规定组团社要对地接社的违约、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情况承担责任。这是从责任承担的角度规制组团社,使其不敢轻易接受“零负团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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