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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领队管理工作相关的通知(一)
时间:2017-11-07 15:37来源:未知 作者:admin1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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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发展委员会、旅游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旅游局:
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就取消“领队证核发”许可对《旅游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九十六条和第九十八条至第一百零三条的相关规定作了修改。2017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改公布的《旅行社条例》,以及2016年12月12日国家旅游局令第42号修改公布的《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领队管理由资格准入制改为备案管理制,旅游主管部门不再对领队从业进行行政审批。为贯彻实施有关旅游法律、法规和规章,现就领队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领队人员学历、语言能力、从业经历条件的认定
(一)大专以上学历。包括普通高校、成考、自考及国家承认的其他形式的具有大专及以上的同等学历。
(二)语言能力。符合下列情形之一:1.通过外语语种导游资格考试;2.取得国家级发证机构颁发的或国际认证的、出境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对应语种语言水平测试的相应等级证书。
(三)从业经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1.两年以上旅行社业务经营经历;2.两年以上旅行社管理经历;3.两年以上导游从业经历。

咨询热线: 022-58697302
咨询地址:天津市南开区鞍山西道百脑汇科技大厦1409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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