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游保证金”的前世今生 浮华背后的尴尬(2) 时间:2015-01-11 11:28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 次
没有哪项条例允许旅行社收取出境押金,也没有哪项法规禁止旅行社收取押金。旅行社业界资深人士介绍,从中国出境游业务开展的第一天起,收取押金就成了旅游界业内不成文的行规,至于收多收少倒是由旅行社根据所去目的地国家不同和游客资金信誉不同而有所差异。 旅行社为什么不约而同地采用收取押金的方式防止逃团行为?业内人士称,这一方面是响应目的地国使馆的要求,另一方面则是为了尽可能减少旅行社的损失。目的地国最担心的是游客滞留不归。在送签时,签证处通常会要求旅行社提供相应的防范措施。对于旅行社而言,收取押金就是最有效的手段。押金从3万至10万元不等,一般三五万元为最常见。 尽管旅行社有诸多无奈,但不少旅行社的确在出境游保证金的收取和保存上存在严重资金安全漏洞。在出境游保证金收取方式上,“不管是游客将保证金打到旅行社公司账户还是相关人员私人账户,这笔钱都是直接交给了旅行社,旅行社拥有完全支配权,根本无人监管。因此才会出现旅行社或者相关人员能够如此轻而易举地挪游客保证金做他用。”有业内人士透露,有些旅行社会故意拖延一个月甚至数月才归还保证金,将大笔游客保证金投机金融赚取利润,或者用于公司扩张。 保证金缴纳监管空白 亟需立法保护 个人旅游签证处在我国公民出境游产品线上的咽喉部位,由于立法缺失,市场秩序失衡,国内出境游旅行社、签证代理机构、游客三方都处于尴尬境地。涉及旅游签证的消费纠纷越来越多,出境游押金(出国保证金)的存在更增添了些许灰色。 出境游押金引发的法律纠纷越来越多,说明现有的押金保管方式难以为继,也严重阻碍出境游发展。对于出境游保证金收取乱象,关键问题是立法缺失,《旅游法》应明确规定出境游担保问题,唯有立法完善了,名正则言顺。必须要通过立法的形式规范,尤其是要出台保证金收取的相关标准。 我国《旅行社条例》及其《细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未涉及出国旅游担保,也未要求公民必须缴纳该款项。但根据“法不禁止即可为”的适用原则,基于民法和《担保法》相关规定,旅行社向游客收取押金,属于自主经营行为,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只要向游客明确告知即可。
同时,驻华使领馆签证中心也应规范接办流程,严格遵循既定规章,如果申请人旅游签证的资料不符合要求,应该不接收。一旦接收,若拒签应该给出理由。旅行社为游客设立出境游押金专门账户,专款专管,而不再将款项划入本公司账户。出境游押金的取消,应是大势所趋,出境游担保不一定要用现金方式,如有的旅行社与典当行合作,游客可将不动产抵押担保。(来源:凤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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